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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)

一般健康檢查


檢查年限

  1. 年滿65歲者,每年檢查1次。
  2. 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,每3年檢查1次。
  3. 未滿40歲者,每5年檢查1次。

檢查項目

    A.在職勞工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

    1.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
    2.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
    3.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
    4.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
    5.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
    6.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脢(ALT或稱SGP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104.1.1開始施行)之檢查。
    7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新進勞工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

    B.新進勞工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

    1.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
    2.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
    3.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
    4.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
    5.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
    6.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脢(ALT或稱SGP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104.1.1開始施行)之檢查。
    7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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