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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Jul 11 Thu 2019 13:49
勞工 健檢中心環境
- Jul 11 Thu 2019 10:35
勞工健康檢查(一般及特殊) 項目 法規
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)
一般健康檢查
檢查年限
- 年滿65歲者,每年檢查1次。
- 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,每3年檢查1次。
- 未滿40歲者,每5年檢查1次。
檢查項目
A.在職勞工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
-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
-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
-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
-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
-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
-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脢(ALT或稱SGP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104.1.1開始施行)之檢查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新進勞工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
B.新進勞工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
-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
-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
-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
-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
-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
-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脢(ALT或稱SGP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104.1.1開始施行)之檢查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